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随着各主要货币实行浮动汇率制度,规避汇率风险的衍生产品陆续出现,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也逐渐发展起来。投资者在外汇经纪商处开户,采用杠杆方式(以一定比例的资金在外汇市场上进行扩大几十甚至数百倍的增值交易)进行货币买卖。其主要市场包括英国、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日本等,最近几年发展比较快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塞浦路斯,当前活跃在我国境内的外汇经纪商,很大一部分来自这些国家。
90年代初,以香港为主的经纪商在我国广东、福建、上海等地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但是由于市场的不成熟、相关立法的缺失、市场监管的不完善、交易欺诈、违反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原因,1994年8月,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全面禁止这一业务。
调解机制的一般程序是:首先客户向经纪商投诉,经纪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反馈,客户对反馈的结果不满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收到反馈可以向调解机构投诉,机构受理后先尝试调解,调解不成时再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最后判决,客户如果不接受可以通过法院起诉。
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调解机构不收取费用。如果纠纷涉及经纪商的违法行为,投资者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
在零售外汇保证金纠纷中,个人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各个纠纷调解机制均注重对客户利益的保护。例如,NFA规定,当消费者向协会投诉时,进行强制性仲裁;澳大利亚规定,客户接受仲裁判决时,经纪商必须接受。还有一些国家的调解机构为客户申请仲裁提供帮助,如为非英语客户提供翻译。但调解机构必须保证在公平裁决的前提下进行客户保护,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调查各方情况、不为客户提供任何帮助。为了保证效率,一些机构设置投诉受理的金额上限,或根据金额多少进行分类,对数额较小的进行简化处理。
与调节机构相比,只有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官方赔偿基金。澳大利亚没有官方赔偿基金,但是要求服务零售客户的金融机构建立保险赔偿制度,不满足豁免资格的经纪商必须投保一定金额以上的专业赔偿险。如果公司在申请牌照的时候没有办理好投保事宜,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会对其申请进行评估,等投保完成后才发放牌照。香港有投资者赔偿基金,但目前只覆盖交易所产品,杠杆式外汇投资者不在范围内。在其他国际外汇市场上,官方赔偿基金在金融机构无力支付时赔偿,且多有赔偿上限。例如,英国的投资类赔偿上限为5万英镑;塞浦路斯投资公司投资者赔偿基金(ICF for Clients of IFs)对不同国家的投资者设置不同的赔偿上限: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投资者最高赔偿2万欧元、公司通过第三国分支机构向第三国投资者提供保护服务,当该国投资者一次性赔偿金额低于2万欧元时,赔偿上限以此为准,如果第三方国家没有投资者赔偿机制,投资者最多获得3417欧元的赔偿。
02
间接保护措施
经纪商市场准入
想从事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公司需要申请外汇牌照,各国家和地区的牌照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针对性较强的专门牌照,以我国香港最为典型。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将牌照业务分为十类,其中第三类就是杠杆式外汇专门牌照,同时对这类牌照的管理也更严格。美国的相关牌照针对性也很强,起初只有期货经纪商(FCM)可以经营场外零售外汇业务,2008年《CFTC再授权法案》新增了零售外汇交易商牌照(RFED),目前这两种牌照均可经营场外零售外汇业务。
第二类是国家没有专门的牌照,但是在牌照申请时,对包含外汇保证金在内的特定产品类型有专门的要求。例如,在新西兰,从事金融服务业需要申请金融服务企业(FSP)牌照,《金融市场行为法案修正案(2013)》生效后,从事衍生品业务还需要再向金融市场管理局(FMA)申请业务许可,FMA有权指示FSP的注册机构注册金融服务企业(FSPR)撤销公司的FSP牌照。在澳大利亚,金融业牌照只有金融服务牌照一种,包含12类金融产品,申请时按照经营产品类型选择。其中有独立于“衍生品”类别的“外汇合约”,如果只申请经营与外汇相关的衍生品业务,选择后一项就可以了,但这一类别属于“特定复杂服务或产品”,需要向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提供更多信息。
第三类是在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国家,既没有外汇保证金相关牌照,也没有针对性较强的监管规定。例如,欧盟的《欧盟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规则》规定银行、保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均可以兼营衍生品业务;在英国申请金融牌照的时候,法律允许的公司类型均可选择相关业务;塞浦路斯的投资公司牌照(CIF)包含11个产品类别,其中外汇保证金业务属于第4类“货币相关衍生品”,这一类别包含众多类型的金融衍生品。
财务要求
除了美国和澳大利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财务要求与其牌照制度相一致。美国将零售外汇交易商与场内外汇交易的期货经纪商统一为外汇交易商(FDM),在财务方面与其他类型要求不同。澳大利亚将受监管公司划分为八类,分别对应不同的财务要求,经营外汇合约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属于零售场外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提供者,而不是外汇交易商类别。
近年来,一些国家从财务要求来看,零售外汇行业监管越来越严。例如,在美国,对提供或参与的外汇期货经纪商和零售外汇交易商,调整后的资本净值不低于以下最高金额: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加上外汇债务总额中超过1000万美元的5%;期监会规章第1.17节要求的金额(如适用);所属注册期货业协会要求的调整后资本净值。其中2000万美元的部分早期仅要求25万美元,之后提高到100万美元,08年10月为1000万美元,09年1月为1500万美元,09年5月达到2000万美元。在澳大利亚,对零售场外外汇衍生品业务提供者的有形净资产的要求为:2014年1月31号以前从50万澳元和公司平均收入5%中选取较高的金额;在14年2月1日以后提高为100万澳元和公司平均收入10%中较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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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09:36